因为200块钱差点成失信被执行人?还在任性丢垃圾的要注意了!
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实施
已一年有余
践行新时尚,共享文明果
一朝一夕培养的好习惯
也能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
近日,宁波高新区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
涉垃圾分类的非诉行政案件
该案的主人公因为200块钱
差点成了失信被执行人
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
“我知道错了,以后会遵守垃圾分类规定。”9月末的一天中午,曾在宁波高新区经营餐饮店的范某,终于补缴了不执行垃圾分类的罚款及滞纳金等共计450余元。
事情得从去年10月说起。当月,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(以下简称高新区城管局)对辖区内餐饮店面的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突击检查。
来到当时范某经营的餐馆后,执法队员发现,其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厨余垃圾桶,厨余垃圾连同其他垃圾一起,都被丢入了生活垃圾桶内。紧张的范某表示,听说过不按规定进行厨余垃圾分类的要进行罚款,但他显然还没有做好垃圾分类的准备。
因为是首次检查,执法队员当场对范某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,之后将进行复查。然而,在五天之后的复查当中,范某仍然没有把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投放。
“忙的时候就忘了,装着菜的塑料袋,还有调料包什么的,顺手就扔进去了,非要这么严格进行区分,太苛刻了吧!”对执法队员“较真”的检查,范某有些不理解。
针对范某知错而不改的行为,高新区城管局按照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对其经营的餐饮店作出了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但处罚决定书送达范某后,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提起行政诉讼,也没有按时缴纳罚款。因此,高新区城管局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,以罚款额的日3%加处滞纳金,直至滞纳金达到原处罚额为止。
但等到执法人员再次催缴罚款时发现,这家餐饮店已经关门,范某也不知去向。今年8月,高新区城管局按照范某此前提供的地址确认书,向其寄送了催告书,但仍然未收到回应。
8月19日,高新区城管局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,即缴纳因违反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规定作出的200元罚款,以及因未按时缴纳罚款需承担的滞纳金200元,合计400元。
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书面审查,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的规定,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,故准予强制执行高新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,范某电话始终无法接通,经执行法官查询,范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无分文财产,其经营的餐饮店早已关门大吉,也无财产可供执行。
执行法官一直持续拨打范某电话,最终接通。法官对范某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予以批评,并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的严肃后果,若不缴纳罚款与滞纳金,将要被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因为几百块钱变成失信被执行人,得不偿失。
次日,范某主动缴纳了罚款、滞纳金、执行费合计450元,同时表示,以后会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垃圾分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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垃圾分类,从你我做起
今天,你垃圾分类了吗?
法官提醒
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”的人员。
被纳入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”的法律后果
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。
执行法院将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
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:
(一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(二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(三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(四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(五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(六)旅游、度假;
(七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(八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(九)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
被执行人为单位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、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。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,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。
此外,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!
来源: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